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8號
TPDV,111,重訴,18,20240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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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唐靜儀



訴訟代理人 陳世雄律師
複代理人 朱增祥律師
被 告 陳繹天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代理人 邱俊銘律師
賴怡雯律師
利害關係人 張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第一行欄位說明「面積(㎡)」,應更正為「面積(㎡)/(權利範圍)」。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7「面積(㎡)/(權利範圍)」欄原記載「2696/(7800/22200)」,應更正為「2692/(7800/222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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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