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0年度,57號
TPDV,110,金,57,2024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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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5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徐弘翰律師
藍偉中
被 告 何宗英

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律師
被 告 江美玉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吳偉芳律師
被 告 張譽瀚
黃瑞蓮
王吉清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王誠良

特別代理人 王瑋儀

被 告 謝維毓

被 告 鄭俊國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漢甡律師
邱俊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文到十日內,就112年10月4日刑附民變更訴之聲明 暨陳報狀中,變更後訴之聲明有關利息請求,起算日自106 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情,提 出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及意見(因先前原告均請求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繕 本逕送對造




三、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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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