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16號
TPDM,113,附民,416,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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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16號
原 告 邱禹祥
被 告 陳文熙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被告陳文熙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因被告已於本院11 3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刑事案件審理期間之民國113年7月4日 死亡,並經本院判決被告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在案,依首開 規定,原告就此部分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柏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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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