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26號
TPDM,113,附民,326,202409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6號
原 告 鍾翼博
被 告 任冠宇
陳建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 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前於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 ,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