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3號
原 告 山水天地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田森榮
被 告 胡玟雯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113
年度附民字第253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位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位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位之記載, 關於附表編號有顯然誤載,惟此等文字疏誤經核與裁定實質 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將此等文字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附表:
原記載內容 【裁定內文第5行】 「其餘如附表編號2至4部分」 更正後內容 【裁定內文第5行】 「其餘如附表編號2至5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