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03號
TPDM,113,聲保,103,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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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溢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奉
准假釋,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溢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90號裁 定及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51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7年3月、7月確定並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參,並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6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705171號函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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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