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253號
TPDM,113,聲,2253,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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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郭今心


被 告 洪飛弘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洪飛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49號、113年度執字第273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今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今心前因被告洪飛弘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該案業經判決確定,茲 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揭保 證金之沒入,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訴第1136號判決有期徒刑4年6月,遞經上訴,先後遭臺灣高 等法院、最高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308號、113年度臺上 字第787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保證金繳納 收據(存單號碼112年刑保字第68號)、通知具保人應通知 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8日北 檢銘(磨113執2730號)通知併送達證書、戶役政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2日新北檢貞 酉113執助2497字第1139096710號函覆拘提未獲無法代執行 等件為證。是以,經傳拘被告及函請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執 行後,被告仍未到案執行,並參酌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被告並未因另案而在監或在押,足證被告業已逃 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20萬元與實收之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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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