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786號
TPDM,113,簡,2786,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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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昰元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緝字第1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昰元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 2行「家庭暴力防制法」為誤載,應更正為「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6行「頭部挫傷」為誤載,應更正為「頭部鈍傷」 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顏昰元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發生口角 ,而傷害告訴人,致告訴人受傷,行為自非可取;並審酌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 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緝卷第17頁),暨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532號
  被   告 顏昰元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            樓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昰元與○○○為兄弟,同住○○○市○○區○○路0段000○0號0樓, 屬家庭暴力防制法第3條第2款、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顏 昰元於民國113年2月25日凌晨0時40分許,在上址其等住處 內,顏昰元與○○○因照顧母親問題發生口角,顏昰元竟基於 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之頭、頸部,致○○○受有頭部挫傷 、臉部擦傷、左眉擦傷、右頸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昰元於偵訊中坦承不諱,復經證 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中陳述、證述明確,並有西園 醫院113年2月25日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1份附 卷可稽,足認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顏昰元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又 被告所為上開傷害犯行,雖多次出手攻擊他人,惟其主觀上 乃出於概括同一之犯意,且客觀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割,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 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牟芮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簡嘉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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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