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朝順
周添祿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5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朝順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7、8、9、11所示之物均沒收。
周添祿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及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核被告許朝順、周添祿(下合稱被告2人)所為,係犯刑法 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罪。被告2人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4月19日 為警查獲止,由被告許朝順承租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 之0之房屋,而被告周添祿為本案賭場工作人員,經營本案 讀場供不特定人賭博,藉以牟利,係於密集之時間、地點, 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且依社會通念,此種犯罪形態及刑法條 文構成要件之內涵,在本質上即有反覆、延續為賭博、意圖 營利提供場所賭博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犯行之整體概括犯 意,每次行為均為客觀構成要件之合致,應論以集合犯之實 質一罪。被告2人與暱身分不詳稱「舒菲」、「星哥」之人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以單 一犯罪決意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合法途徑獲 取財物,反為本案犯行,所為有害社會善良風氣,助長賭博
僥倖之風,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普通,暨其等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被告2人 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偵卷第11、27頁),及其等犯罪之動 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至11、附表二所示之物,為當場賭博之 器具、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 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6至9所示之物,被告許朝順為本案賭場 承租人、被告周添祿為本案賭場工作人員,故被告2人對該 等物品均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且供本案犯行所用,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為被告周添祿向賭客收取之抽頭 金,為被告周添祿本案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之規定,本院應諭知沒收。
㈣至附表一其餘扣案物品,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均不宣 告沒收,一併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林岫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持有人 1 IPHONE 13 ProMax藍色手機(IMEI碼: 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許朝順 2 IPHONE 15Pro Max 銀色手機(IMEI碼: 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許朝順 3 Redmi 125G(IMEI碼: 000000000000000、型號:23076N8DY) 1支 周添祿 4 IPHONE11(IMEI碼:00000000000000) 1支 周添祿 5 OPPO Reno 5G 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宋湘淇 6 監視器螢幕 2臺 許朝順 7 監視器主機 1臺 許朝順 8 監視器鏡頭 4支 許朝順 9 帳冊 1批 許朝順 10 籌碼 1組 周添祿 11 賭具麻將(含圈骰子7顆、牌尺12支) 7副 許朝順 12 抽頭金新臺幣600元 周添祿
附表二:(賭客賭資)
編號 賭客姓名 現場查扣賭資 1 王俊智 2100元 2 楊正義 6300元 3 胡春梅 800元 4 周亞利 7500元 5 羅雙文 1500元 6 楊麗卿 1萬元 7 黃少龍 6700元 8 蕭長光 2935元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5338號
被 告 許朝順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0○0 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添祿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朝順、周添祿與暱稱「舒菲」之女子、暱稱「星哥」之男 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 ,由許朝順於民國113年2月1日起,承租臺北市○○區○○○路00 巷00號、00號之0房屋,並居住在00號之0房屋1樓。嗣暱稱 「星哥」之男子,向許朝順提出00號之0房屋地下室作為麻 將賭博之用,每月賺錢可補貼許朝順承租房屋之花銷,許朝 順遂同意提供00號之0房屋地下室作為麻將賭博之賭場(下稱 本案賭場)。暱稱「舒菲」之女子,則負責聘僱周添祿作為 本案賭場工作人員,在本案賭場進行以監視器畫面過濾入場 賭客、定時向各桌收取賭場抽頭金、為賭客購買餐點之工作 。暱稱「舒菲」之女子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999」招攬 不特定之賭客至本案賭場,提供麻將、籌碼做為賭博工具, 賭博方式係「臺灣麻將」16張,每一賭局玩家為4人,每次 所拿的牌組成特定組合即為贏家,4圈為1將,以每底新臺幣 (下同)600元、每台100元玩法,每將收取抽頭金1200元,自 摸1次收取抽頭金300元;以每底300元、每台100元玩法,每 將收取抽頭金600元,自摸1次收取抽頭金200元,由各桌抽 滿後通知周添祿收取,以此方式營利。嗣警方循線於113年4 月19日晚上10時許,至本案賭場執行搜索,當場發現許朝順 、周添祿、宋湘淇(所涉賭博犯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以及 2桌賭客王俊智、楊正義、胡春梅、周亞利、羅雙文、楊麗 卿、黃少龍、蕭長光共8人在場,並扣得抽頭金600元、附表 2所示賭客賭資3萬7835元,以及賭具麻將7副(含圈骰子7顆
、牌尺12支)、籌碼1組、帳冊1批、附表1所示行動電話等 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朝順、周添祿於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同案被告宋湘淇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王俊智、楊 正義、胡春梅、周亞利、羅雙文、楊麗卿、黃少龍、蕭長光 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 聲搜字第1001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含現場配置圖、現場人員名冊)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上址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現場暨蒐證照片各1份、附表1編號 3行動電話之截圖影像6張在卷可參,復有麻將7副(含圈骰 子7顆、牌尺12支)、帳冊1批、籌碼1組及抽頭金600元、賭 資3萬7835元等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2人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其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許朝順、周添祿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嫌。被告2人與暱稱「舒菲」、 「星哥」之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以 共同正犯論處。扣案之賭具麻將7副(含圈骰子7顆、牌尺12 支)、籌碼1組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賭客王俊智、楊正義、胡 春梅、周亞利、羅雙文、楊麗卿、黃少龍、蕭長光在賭桌經 查扣如附表2所示,經其等自承作為賭資使用之3萬7835元, 請均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宣告沒收。扣案監視器螢幕2台、 監視器主機1台、監視器鏡頭共4支、帳冊1批,以及被告周 添祿附表1編號3所示用以聯繫賭客到場之行動電話,均為犯 罪工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抽頭 金600元則為被告周添祿保管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林岫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鍾承儒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
編號 品名 持有人 1 I PHONE 13 ProMax藍色手機 (IMEI碼: 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許朝順 2 IPHONE 15Pro Max 銀色手機(IMEI碼: 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許朝順 3 Redmi125G(叩客手機)、IMEI碼: 000000000000000、型號:23076N8DY) 周添祿 4 I PHONE11(IMEI碼:00000000000000) 周添祿 5 OPPO Reno 5G 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 宋湘淇
附表2(賭客賭資)
編號 賭客姓名 現場查扣賭資 1 王俊智 2100元 2 楊正義 6300元 3 胡春梅 800元 4 周亞利 7500元 5 羅雙文 1500元 6 楊麗卿 1萬元 7 黃少龍 6700元 8 蕭長光 29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