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2083號
TPDM,113,審附民,2083,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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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83號
原 告 韋俊宇
被 告 郭司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632號),經原告
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司凱涉犯妨害名譽等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 字第632號),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 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有該無罪判決書 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等假 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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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