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1846號
TPDM,113,審附民,1846,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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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46號
原 告 廖乙婷


被 告 黃冠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62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
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玉璇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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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