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3年度,245號
TPDM,113,審簡附民,245,202409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45號
原 告 林智郁

被 告 許怡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62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