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1975號
TPDM,113,審易,1975,202409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9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聰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7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維中提起公訴,檢察官許佩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7942號
  被   告 陳聰明 男 7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聰明於民國113年4月28日14時45分許,在松山機場立榮航 空櫃臺前,因不滿地勤人員楊心儀告知班機延誤2小時,竟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當場向楊心儀辱罵「幹你娘」、「幹 你祖嬤」、「幹」數次,經楊心儀制止仍不停口,並出言「 我罵妳是怎麼了嗎」、「班機延誤不能罵幹你娘喔?」。陳 聰明於向楊心儀取得機票要離去時,又轉回面向楊心儀,大 聲辱罵「幹你娘」後離去。陳聰明之音量可由其他旅客、楊 心儀之在場同事施承毅聽聞。楊心儀因覺受辱而不再容忍, 遂離開櫃臺追上陳聰明,欲將陳聰明之機票取回,隨後報警 ,始悉上情。
二、案經楊心儀訴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函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聰明於警詢中之供述 被告經傳喚未到庭,其於警詢中辯稱:我是罵「幹你娘航空公司」。我沒有說「幹你祖嬤」、「我罵妳是怎麼了嗎」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楊心儀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告訴人遭被告辱罵,且被告並非在批評航空公司之事實。 3 證人施承毅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被告出言辱罵告訴人,並出言「我罵妳是怎麼了嗎」、「班機延誤不能罵幹你娘喔?」之事實。 4 監視器影片光碟、影片擷取照片 (1)監視器影片無聲音。 (2)被告情緒激動,引起其他旅客側目。被告離開櫃臺後,告訴人隨即從後追上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檢 察 官 廖 維 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温 昌 穆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