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3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恩暐
選任辯護人 蘇庭萱律師
張家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1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黄恩暐原係○○大學某學系(校名及學系 名均詳卷)之兼任教師,A1(民國85年1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曾為被告之學生,被告基於無故竊錄、窺視他人非公 開活動之犯意,於108年7月28日至同年8月2日,乘為參加展 覽及製作作品,而與A1、另名學生A2(00年00月生,真實姓 名年籍詳卷)一同前往大陸地區上海,共同入住位在上海市○ ○區○○○○○○○設○○市○○區○○路000號)附近某民宿之際,在該 民宿內浴廁中裝設隱藏式攝影設備及鏡頭,藉此於詳如附表 所示時間,竊錄、窺視屬於A1非公開活動之如廁或沐浴過程 錄影畫面。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窺視 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同條第2款竊錄他人非公 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秘密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 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第2款之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 狀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1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附表:
編號 時 間 竊錄內容 1 108年7月28日晚間10時39分許 如廁過程 2 108年7月29日凌晨1時7分許 沐浴過程 3 108年7月29日上午8時50分許 如廁過程 4 108年7月29日上午11時44分許 如廁過程 5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分許 如廁過程 6 108年7月29日晚間9時4分許 如廁過程 7 108年7月30日凌晨1時57分許 如廁過程 8 108年7月30日上午10時19分許 沐浴過程 9 108年7月30日晚間10時4分許 如廁過程 10 108年7月31日上午10時34分許 如廁及沐浴過程 11 108年8月1日凌晨0時59分許 如廁過程 12 108年8月1日凌晨2時23分許 如廁過程 13 108年8月1日上午10時44分許 沐浴過程 14 108年8月1日晚間7時13分許 如廁過程 15 108年8月1日晚間10時28分許 如廁過程 16 108年8月1日晚間10時43分許 沐浴過程 17 108年8月2日上午9時59分許 如廁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