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3年度,361號
TPDM,113,審交附民,361,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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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1號
原 告 黃彩淑
洪秋龍
洪士強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洪士泰
被 告 蔡尚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0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蔡尚洲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 03號),經原告黃彩淑洪秋龍洪士強洪士泰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固因告訴人即 原告黃彩淑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 惟告訴人代理人即原告訴訟代理人洪士泰已聲請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爰依 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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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