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3年度,341號
TPDM,113,審交附民,341,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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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1號
原 告 閻若絢

訴訟代理人 張碧月律師
被 告 莊政哲

勝泰建材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鐘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
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
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
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
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已詳述被告莊政哲
僱於勝泰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於執行貨運司機職務時與原告發生
本件事故,是對其僱用人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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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泰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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