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74號
TPDM,113,單聲沒,74,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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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穎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6362號),經聲請
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穎蓁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36 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為被告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 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 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 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 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 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 分別有所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經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3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足參。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以藥品列管乙節,有財政部 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附卷可佐,且 皆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 卷,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扣案物照片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 收據及搜索筆錄附卷可參,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故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備註 1 蚊蟲叮咬黏膠(廠牌:興和) 10盒 2 EVE A錠 止痛藥(60錠/BOX) 5盒 3 百保能黃金A(廠牌:大正製藥) 7盒 4 TEIKA(聲請書誤載為TEAKA,應予更正) EYE DROPS 15mL 10盒 5 小白兔製藥 葛根湯加桔梗萃取感冒藥(2g*36包/盒) 8盒 6 日本Mentholatum AD 安膚康軟膏(特大家庭裝 145g) 3盒 7 Nichiban Roihi Tsubko 溫感酸痛乳膏滾珠型 80g 5盒 8 日本大塚製藥萬用軟膏 家庭用100g 2盒 9 龍角散清喉直爽顆粒 條狀包裝 桃味(16包/盒) 10盒 10 第一三共-新LuLu-A錠S綜合感冒藥(150碇/罐) 5盒 11 小林製藥 Nodonuru喉嚨消炎殺菌噴劑 15ml 8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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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