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亭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046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亭瑄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0465號為不起訴之 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之結果,認 係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從而,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 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0465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等 情,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1份存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 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鑑定報告書、內政部警察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清、扣押物相片對照 表足資憑據,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卷證與鑑定報告出處 1 仿冒三麗鷗商標衣服 14件 110偵30465卷第51頁至第57頁、第127頁、第155頁。 2 仿冒三麗鷗商標褲子 1件 110偵30465卷第51頁至第57頁、第127頁、第155頁。 3 仿冒哆啦A夢商標衣服 3件 110偵30465卷第59頁至第63頁、第127頁、第155頁。 4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衣服 2件 110偵30465卷第65頁至第75頁、第127頁、第155頁。 5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指甲刀 9件 110偵30465卷第65頁至第75頁、第129頁、第155頁。 6 仿冒佩佩豬商標衣服 1件 110偵30465卷第41頁至第47頁、第129頁、第1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