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21號
TPDM,113,單聲沒,121,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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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彣珏



蕭光棨


張曉莉


張偉



斯琴


胡鈺芳



陳仁至



陳淑娟



李旺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6909號),經聲請人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7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任天堂公司商標之遊戲機把手壹只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彣珏等9人因違反商標法一案,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6909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遊戲機把手1只,為被告等9人侵 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彣珏等6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 10年度偵字第16909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1年5月30日確定 ,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 卷可佐。又扣案之遊戲機把手1只,經鑑定結果確屬侵害日 商任天堂公司如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之仿冒 品,有鑑定意見書、內政部警察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 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即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紅保管字第1010號)足資憑據( 見110年度偵字第16909號卷一第213至265頁、第351至357頁 ),堪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且核屬刑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秀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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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