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緝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堯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17843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24531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鄭堯文犯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盜刷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鄭堯文以不祥之方式得知如附表一各編號持卡人所持有之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授權碼等資料後,明知其並未經附表一各編號持卡人之同意或授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盜刷日期,在不詳地點,利用不詳之設備上網,連線至尚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凡公司)架設之「愛情公寓」網頁,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暱稱之帳號登入後,輸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信用卡卡號等資料,偽造線上刷卡消費訂單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以網路授權付款之方式儲值「愛情公寓」線上點數,傳輸予尚凡公司架設之愛情公寓網頁而行使之,因此分別盜刷如附表一各編號「盜刷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致尚凡公司陷於錯誤,誤以為係附表一各編號持卡人確有以信用卡儲值點數,而將點數匯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暱稱之帳戶內,並使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發卡銀行人員誤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持卡人之刷卡消費,而交付款項予尚凡公司,均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持卡人、發卡銀行對於支付帳款及信用卡管理,及尚凡公司對於會員點數管理之正確性。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得心證之理由:
㈠訊據被告鄭堯文固坦承有在「愛情公寓」網站上申辦住戶編 號0000000號,暱稱「鄭小文」之帳號,並有在Vpnforgame. net網站上購買VPN服務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詐欺得利之犯行,辯稱:我沒有盜刷別人的信用卡, 這些都不是我去刷的,是境外IP去刷的;我有把電腦出租給 別人;我不知道我的電腦裡為何會有這些資料夾,現在駭客 技術很發達,可能我買VPN被別人植入木馬等語(審訴緝字 卷第36頁、訴緝字卷二第172至174、348至349、362頁)。 ㈡經查,鄭堯文有在「愛情公寓」網站上申辦住戶編號0000000 號,暱稱「鄭小文」之帳號,Emai1帳號「kZ0000000000000 0oo.com.tw」、門號「0000000000號」均為其所使用;並有 在譚志就經營之Vpnforgame.net網站上購買VPN服務,並使 用帳號「dd09583」之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訴緝卷二 第167至17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尚凡公司員工邱慧婷於 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他9200卷第17至20頁反面、訴緝 字卷二第341至348頁)、證人即Vpnforgame.net網站架設者 譚志就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9200卷第122至124、146 至149頁)大致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科技犯罪偵查隊108年1月14日職務報告(偵17843卷第27至3 7頁)、Vpnforgame.net首頁網頁擷圖(偵17843卷第39頁) 、鄭堯文使用其申請之VPN帳號dd09583登入之LOG檔畫面( 偵17843卷第41至45頁)、證人譚志就提供之鄭堯文VPN帳號 DD09583申請資料(偵17843卷第47至51頁)、台北富邦銀行 107年7月23日函及所附被告富邦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 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7843卷第89至91頁 )、愛情公寓帳號暱稱「鄭小文」、「大盤批發」、「告白 氣球」、「Jaylon」、「我是白的阿」之註冊資料(偵2453 1卷第153至155頁)、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資料(他9200 卷第10頁反面)等件在卷可參,上開事實,首堪認定。又附 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信用卡卡號,確有遭如附表一各編號使用 愛情公寓暱稱之人,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金額盜刷儲 值愛情公寓點數,且上開交易均非附表一各編號持卡人所為 或經其同意或授權而為之等情,業據證人即附表編號8持卡 人曾俊華(他9200卷第44至45頁、偵24531卷第51至52頁) 、編號5持卡人黃惠君(他9200卷第56至57頁)、編號9持卡 人吳雅婷(偵24531卷第43至44頁)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 有本案涉案愛情公寓暱稱、使用網路盜刷時間、IP、盜刷信 用卡號與持卡人姓名資料(偵17843卷第103頁)、鄭堯文涉 嫌盜刷信用卡完整卡號與交易紀錄(偵17843卷第159至163 頁)、愛情公寓網站盜刷信用卡交易時間表(偵17843卷第1
55頁)、藍新金流106年、7月24日、7月31日、8月2日、8月 10日電子郵件列印資料(他9200卷第26至32頁)、藍新金流 與尚凡資訊往來電子郵件(他9200卷第60至73頁反面)等件 在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訴緝字卷二第177至178頁) ,故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交易確為被告所盜刷,說明如下: ⒈附表一編號1部分:
⑴附表一編號1盜刷人於愛情公寓之暱稱為「鄭小文」,住戶編 號為0000000號,「鄭小文」曾於106年7月6日留言稱:「桃 園市○○區○○路00巷0弄0號、地址給妳」、於106年7月28日留 言:「0000000000」、於106年6月22日留言:「1252pp、賴 嗎」、於106年7月10日留言:「1252pp」等語(他9200卷第 8、9頁反面、10頁正面、93頁正反面),上開地址為被告戶 籍地址,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及實際使用人為被告等情,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門號0000000000用戶資料(他9200卷 第10頁反面、13頁)等件在卷足憑。而LINE ID「1252pp」 之暱稱為「文」,使用之頭貼與被告國民身分證影像特徵相 同,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偵隊偵查報告所 附LINE ID「1252pp」搜尋結果及被告國民身分證影像可證 (他9200卷第94頁)。復參以「鄭小文」於106年6月14日、 15日、22日留言稱:「雖然是前幾個月的事情,但是新聞最 近才有報導,這幾天的新聞上有」、「你去收巡看看,惡魔 邱比特」、「前兩天新聞有我4個月前被抓的新聞」、「催 情水、壯陽藥」、「在我賴動態上、我上禮拜有上新聞的、 產品都在上面、看比較快、你加line, mie787、我有產品」 、「1252pp」等語(他9200卷第8頁正反面),再參酌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偵隊偵查報告所附蘋果日報列 印資料,蘋果日報於106年6月9日曾報導標題為「跑趴請小 心 超強迷姦藥水30秒讓妳昏」之新聞(他9200卷第11頁), 與「鄭小文」上開留言內容相符,再勾稽被告前案紀錄(訴 緝字卷二第315至332頁)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112年度 智簡字第6號簡易判決,上開簡易判決犯罪事實中提及被告 與另案被告呂易錚從事網路壯陽催情藥品販售,於106年3月 28日為警查獲,並販賣含有西藥成分之「惡魔丘比特」與喬 裝買家之員警等語(訴緝字卷二第199至212頁),亦與「鄭 小文」上開留言內容相符。被告於警詢時供稱:「鄭小文」 (住戶編號:0000000)是我本人使用,沒有借給別人使用 等語(他9200卷第176頁);於偵訊時供稱:106年10月、11 月最後一次登入「鄭小文」帳號時,顯示帳戶停用了,在這 之前我沒有發現過不是我本人留下的訊息或留言等語(他920
0卷第182頁反面),堪認上開使用「鄭小文」暱稱留言者為 被告本人無訛。又「鄭小文」上開留言之時間為106年6月14 日至同年0月00日間,與附表一編號1盜刷時間106年6月22日 重疊,堪認使用暱稱「鄭小文」盜刷附表一編號1信用卡之 人為被告無疑。
⑵另證人譚志就於偵訊時證稱:我是提供VPN的業者,商品中有 一個是「台灣-進階型」,購買者購買後可以使用該產品所 附的IP連線上網,每個「台灣-進階型」產品都是搭配IP:60 .248.218.48做使用,這是該產品所附的正式IP,購買後從 開通日開始可以使用一個月,我們程式是用月為單位計算, 購買後確認客戶有付款後,我們就會自動開通,大約相隔五 分鐘的時間,客戶不能選擇過幾天之後才開通,今天買就是 今天會開通,這個產品一律是從網路上購買,沒有其他方式 ,在我架設的網頁上可以看到購買的資訊,購買者也可以從 該網頁直接刷卡消費購買;我提供的資料中(即他9200卷第 151至154頁),第1頁(即他9200卷第151頁正面)是我架設網 站的首頁,消費者從這個網站進去買產品;第2至4頁(即他9 200卷第151頁反面至152頁反面)是帳號「dd09583」於各時 間點的登入紀錄,可看出「dd09583」有在106年6月22日的5 時38分、5時41分、106年7月20日15時10分、106年7月24日2 3時32分許有登入到上開IP;第5頁(即他9200卷第153頁正 面)是帳號「dd09583」購買「TW-400」即「台灣VPN進階型 」的產品所留下的資料,第6至7頁(即他9200卷第153頁反 面至154頁正面)是帳號「dd09583」在106年6月4日、7月7 日購買VPN產品用來付款的資料;購買我的VPN產品之前要先 註冊會員才能購買,首次購買註冊是用email註冊認證,另 外VPN帳號也是由消費者自己輸入的,消費者先用email註冊 成會員,再通過email認證,才取得購買VPN產品的資格,登 錄會員之後購買時再輸入VPN帳號,VPN帳號不能重覆,有人 使用過就不能再使用,一個email只能註冊成一個會員等語 (他9200卷第148至149頁),顯見向證人譚志就經營的網站 購買VPN服務,需使用email註冊,一個email只能註冊成1個 會員,VPN帳號係由購買者自行設定,購買「台灣-進階型」 產品都是搭配IP:「00.000.000.00」之事實。另參酌VPN帳 號「dd09583」註冊資料(他9200卷第153頁),申請該帳號 的EMAIL為「kZ00000000000000oo.com.tw」、所留的手機門 號為「0000000000號」,而被告亦自承上開帳號「dd09583 」、EMAIL及手機門號均為其使用等語(訴緝字卷二第174頁 ),堪認被告為使用VPN帳號「dd09583」者,且他人亦無可 能使用同一email註冊同一VPN帳號「dd09583」之事實。另
勾稽VPN帳號「dd09583」於各時間點的登入紀錄(他9200卷 第151反頁),可見帳號「dd09583」分別於106年6月22日5 時38分、5時40分許登入到上開IP:00.000.000.00位置,而 附表一編號1盜刷時間為106年6月22日5時41分49秒,此有藍 新金流106年8月2日電子郵件列印資料(他9200卷第31至32 頁)在卷可證,與VPN帳號「dd09583」登入到上開IP:60.24 8.218.48位置時間密接,足認附表一編號1盜刷者為使用VPN 帳號「dd09583」之人,而被告有在譚志就經營之Vpnforgam e.net網站上購買VPN服務,並使用VPN帳號「dd09583」,而 附表一編號1盜刷之IP位址為「00.000.000.00」等情,業經 認定如前,亦堪認使用上開VPN帳號「dd09583」、IP位址盜 刷附表一編號1者為被告。
⑶綜合上開證據,已足認使用暱稱「鄭小文」盜刷附表一編號1 者為被告。
⒉附表一編號2、6部分:
附表一編號2、6盜刷人於愛情公寓之暱稱為「大盤批發」, 而使用「鄭小文」暱稱於106年6月14日至7月28日間在「愛 情公寓」上留言者為被告之事實,業經認定如前。又「鄭小 文」於106年7月6日在「愛情公寓」留言:「郭羿伶就是大 盤批發。因為大盤批發名字犯規被改回本名」、「大盤批發 是我另個帳號」等語(他9200卷第9頁反面、第87頁反面) ,另暱稱「大盤批發」與「鄭小文」均曾使用IP位址「60.2 48.218.48」登入「愛情公寓」,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正第二分局偵查報告在卷可證(他9200卷第7頁反面),而 被告曾使用上開IP之事實,經認定如前,復勾稽VPN帳號「d d09583」於各時間點的登入紀錄(他9200卷第151反頁), 可見VPN帳號「dd09583」曾於106年7月20日15時10分48秒許 登入IP「00.000.000.00」位置,而附表一編號6盜刷時間為 106年7月20日15時26分31秒許,此有藍新金流106年8月2日 電子郵件列印資料(他9200卷第31至32頁)、盜刷信用卡完 整卡號與交易紀錄(偵17843卷第159至163頁)、盜刷信用 卡交易時間表(偵17843卷第155頁)、楊邦孝(即附表一編 號6持卡人)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偵24531卷第85、97頁)等件在卷可證,與VPN帳號「dd 09583」登入到上開IP:00.000.000.00位址時間密接,綜合 上情,堪認使用「大盤批發」暱稱盜刷附表一編號2、6者即 為被告無疑。
⒊附表一編號3至5、11部分:
附表一編號3至5、11盜刷人於愛情公寓之暱稱為「告白氣球 」,使用之IP位址為「000.00.000.00」,而使用「鄭小文
」暱稱於106年6月14日至7月28日間在「愛情公寓」上留言 者為被告之事實,業經認定如前。「告白氣球」在「愛情公 寓」之住戶編號為0000000,並曾於106年7月12日在「愛情 公寓」留言:「mie787這才是我的賴」,經住戶編號000000 0號詢問賴ID後,回復:「1252PP」,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正第二分局偵查報告所附會員資料及對話紀錄可證(他 9200卷第4頁反面),並勾稽「鄭小文」曾於106年6月22日 、同年月30日在「愛情公寓」留言:「你加line,,mie787」 、「1252pp」、「MIE787」(他9200卷第8頁反面至第9頁) ,堪認使用暱稱「告白氣球」及「鄭小文」者均為被告,使 用「告白氣球」暱稱盜刷附表一編號3至5、11者即為被告之 事實。
⒋附表一編號8至10部分:
附表一編號8至10盜刷人於愛情公寓之暱稱為「Jaylon」, 使用之IP位址均為「00.000.00.00」等情,業經認定如前, 堪認盜刷附表一編號8至10盜刷之人為同一人,且均使用暱 「Jaylon」之事實。而「Jaylon」於愛情公寓註冊資料中, email為「dikeway0000000mail.com」,生日為「0000-00-0 0」等情,有涉案愛情公寓帳號暱稱「Jaylon」之註冊資料 (偵24531卷第155頁、偵17843卷第97頁)可證,另經警方 於被告戶籍地中查扣被告所有,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物, 其本機端桌面上有檔名為「锁号.txt」之檔案,檔案內容中 有與上開愛情公寓暱稱「Jaylon」註冊暱稱、email、生日 相符之內容,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8年2月 13日北市警刑大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勘驗犯嫌鄭堯 文搜扣電腦內電磁紀錄與本案罪證相關一覽表及愛情公寓暱 稱「Jaylon」註冊資料、「锁号.txt」記事本檔案截圖(偵 17843卷第73、97至99頁)可證,堪認被告有使用愛情公寓 暱稱「Jaylon」之事實。另警方於被告戶籍地中查扣被告所 有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中,有檔案名稱為「新建文本文檔 (2)-記事本」之檔案,其中含有附表一編號8、9所示盜刷 信用卡卡號及持卡人吳雅婷、曾俊華姓名相同之資料,更含 有附表一編號8、9所示盜刷信用卡到期日、曾俊華身分證字 號、電話號碼等資料,堪認被告為使用暱稱「Jaylon」盜刷 附表一編號8、9信用卡之人。又「Jaylon」盜刷附表一編號 10所示之卡號均為0000000000000000,使用之IP位址均為均 為「52.243.37.31」等情,業經認定如前,上開IP位址與被 告使用「Jaylon」暱稱盜刷附表一編號8、9信用卡之IP位址 相同,堪認使用暱稱「Jaylon」盜刷附表一編號10信用卡之 人亦為被告之事實。
⒌附表一編號7部分:
附表一編號7盜刷人於愛情公寓之暱稱及IP位址分別為「大 盤批發」(IP位址「00.000.000.00」)、「Jaylon」(IP 位址為「00.000.00.00」),上開愛情公寓暱稱「大盤批發 」、「Jaylon」均為被告所使用,被告有使用VPN帳號「dd0 9583」等情,業經認定如前,又勾稽VPN帳號「dd09583」於 各時間點的登入紀錄(他9200卷第152反頁),可見VPN帳號 「dd09583」於106年7月24日23時32分17秒許登入到上開IP: 60.248.218.48位置,而附表一編號7使用愛情公寓暱稱「大 盤批發」之人盜刷時間為106年7月24日23時35分許,此有紀 佩伶台新銀行信用卡基本資料與106年7月份交易明細(偵17 843卷第185至189頁)可證,與VPN帳號「dd09583」登入到 上開IP:00.000.000.00位址時間密接,綜合上情,堪認使用 「大盤批發」、「Jaylon」暱稱盜刷附表一編號7者即為被 告無疑。
⒍附表編號12、13部分:
附表一編號12、13盜刷人於愛情公寓之暱稱為「我是白的阿 」,使用之IP位址均為「000.00.000.000」等情,業經認定 如前,堪認盜刷附表一編號12、13盜刷之人為同一人,且均 使用暱「我是白的阿」之事實。而愛情公寓之暱稱「我是白 的阿」,其註冊資料中住戶編號為0000000號,留下之臉書 網址為https://www.facebook.com/jeff.shen.775,經連結 到上開臉書網址,顯示「陳羿婷」之個人臉書頁面,簡介中 記載:「成人用品商城加賴SASA787」;而「郭羿伶」個人 臉書頁面中,簡介亦記載:「成人用品商城加賴SASA787」 ;加入上開LINE ID,暱稱會顯示「換帳號囉+LINEmie787」 等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偵隊偵查報告(他 9200卷第88至89頁)在卷可稽。另被告有使用「鄭小文」暱 稱,亦經認定如前,又「鄭小文」於106年6月22日留言稱: 「你加line, mie787」;於106年7月6日在「愛情公寓」留 言:「郭羿伶就是大盤批發。因為大盤批發名字犯規被改回 本名」等語(他9200卷第8頁反面、第9頁反面、第87頁反面 ),另參以警方查扣被告所有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含有 檔案名稱為「陳羿婷」之PNG影像,檔案內容為陳羿婷身分 證圖片檔(偵17843卷第73、93、95頁),與上開「陳羿婷 」之個人臉書頁面使用之暱稱相同;另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 其中含有檔案名稱為「我是白的阿阿」之資料夾(偵17843 卷第73、101頁),其命名方式亦與愛情公寓暱稱「我是白 的阿」相似,另觀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智簡字第6號 刑事簡易判決,犯罪事實亦記載被告有以「SASA787」LINE
帳號為販售偽藥、禁藥等語(訴緝字卷二第200頁),綜合上 情,堪認使用愛情公寓暱稱「我是白的阿」者為被告之事實 。另警方於被告戶籍地中查扣被告所有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 之物中,有檔案名稱為「新建文本文檔(2)-記事本」之檔 案,其中含有附表一編號13所示盜刷信用卡卡號及持卡人邱 創隆姓名相同之資料,更含有附表一編號13所示盜刷信用卡 之到期日等資料(偵17843卷第105頁),綜合上情,堪認被告 為使用暱稱「我是白的阿」盜刷附表一編號12、13信用卡之 人。
㈣至被告雖抗辯:盜刷信用卡的IP都在國外,時間都是隔沒幾 分鐘就刷一筆,我要如何在幾分鐘内在不同地方登入盜刷; 現在木馬程式這麼多,我現在看到這些東西也覺得很奇怪; 我的電腦是2017年才買新的,為何會有2016年的檔案等語( 訴緝字卷二第348至349、361至362頁)。惟查,被告有在譚 志就經營之Vpnforgame.net網站上購買VPN服務,並使用帳 號「dd09583」之事實,業經認定如前,被告亦自承:我買 過2、3種不一樣的VPN等語(訴緝字卷二第176頁),顯見其 可透過不同的VPN隱蔽真實IP位址而以不同的IP位址盜刷信 用卡;警方於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查獲「新建文本文檔(2 )-記事本」,上開檔案之建立日期為106年7月27日20時41 分32秒,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8年2月13日北 市警刑大科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勘驗犯嫌鄭堯文搜扣電 腦內電磁紀錄與本案罪證相關一覽表(偵17843卷第73頁) 可證,並非西元2016年所創立;又警方於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7、9所示之物內查獲檔案名稱「陳羿婷」、「锁号.txt」、 「新建文本文檔(2)-記事本」等檔案,其路徑均為被告電 腦桌面等情,有勘驗犯嫌鄭堯文搜扣電腦內電磁紀錄與本案 罪證相關一覽表(偵17843卷第73頁)可稽,如因木馬程式 植入上開檔案,被告當可馬上察知,豈有遭警方查獲後始發 覺上開檔案之理,又暱稱「鄭小文」於愛情公寓的留言中, 曾提及被告從事網路壯陽催情藥品販售,遭警查獲、上新聞 等情,業經說明如前,倘非被告所為,他人豈有可能對被告 販賣壯陽、催情藥、遭警方查獲、有上新聞等情如此了解, 被告上開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委不足採。至被告雖聲 請向愛情公寓調查其帳號完整歷程紀錄、盜刷登入設備等語 (訴緝字卷二第178頁),惟被告本案犯行事證已臻明確, 上開證據調查之聲請,並無調查之必要,應予駁回。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 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 盜刷如附表一各編號信用卡款項,用以儲值「愛情公寓」點 數等情,業經認定如前,「愛情公寓」之點數並非具體現實 可見之財物,然仍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揆諸前開說明, 應屬財產上之利益。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 詐欺得利罪。被告偽造電磁消費紀錄之偽造準私文書行為, 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起 訴書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涉犯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恰,惟因 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之法定刑相 同,僅詐得客體是否為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且經本院當 庭告知上開法條罪名(訴緝字卷二第340頁),亦無礙被告 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 條。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7、10、12、13所為數次盜刷行為,有 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行為,然各均係出於單 一盜刷附表一編號2、7、10、12、13所示持卡人信用卡之決 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 起訴書認此部分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㈣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 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㈤又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各次盜刷行為,盜刷日期、盜刷 信用卡卡號、持卡人分屬不同被害人,顯然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累犯不予加重之說明:
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 桃園地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復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4 年度壢簡字第4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案件於10 5年1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訴緝字卷二第315至317頁),是被告於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固與累犯之規定相符,然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審酌被告上開前案係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罪質與本案不 同,不法關聯性甚低,且卷內並無證據認定被告有特別惡性 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具體事由,爰裁量不予加重本刑,但 仍得作為量刑審酌事由,併予敘明。
㈦移送併辦部分: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4531號移送併辦部分,與 起訴事實同一,本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規 途徑獲取財物,於未經附表一各編號持卡人同意或授權,而 以行使偽造線上刷卡消費紀錄方式,詐取不法利益,顯然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甚不可取;於本案之前另有 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 前案紀錄,素行不佳;參以被告否認犯行,且迄今仍未賠償 告訴人損失之犯後態度,及本案被告盜刷金額非低,犯罪所 生危害非輕,暨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自陳大學化工畢 業之教育程度,之前在化工廠上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 狀(訴緝字卷二第360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以被 告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刑罰及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 的、所犯各罪間之關連性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 面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被告本案獲得如附表一各編號「盜刷金額」欄所示不法利益 ,係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前揭規定,宣告 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㈡警方於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9所示之物內查獲「锁号.txt」 、「陳羿婷」之PNG影案、「新建文本文檔(2)-記事本」 等檔案,業經認定如前,堪認附表三編號8、9所示之物,均 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物,被告 雖自承有用來購買VPN服務(訴緝字卷二第176至177頁), 然僅為付款方式,且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係,爰不為沒收之 宣告。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5至7所示之物,被告否認與本案有 關,卷內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指另以:被告明知信用卡上之卡號係表彰持卡人與發
卡銀行間辨識身分之用,並作為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以信用 卡刷卡程序,向特約商店完成信用交易之憑藉,非經持卡人 同意,他人不得擅以持卡人之名義利用信用卡與特約商店完 成消費交易,竟利用工作上之機會,得知如附表所示之信用 卡及有效年月等資料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時間,在不 詳地點,利用電腦上網,連線至尚凡公司架設之「愛情公寓 」網頁,以附表二編號1、2所示暱稱之帳號登入後,輸入如 附表二編號1、2所示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授權碼等資料 ,偽造線上刷卡消費訂單私文書後,以網路授權付款之方式 ,傳輸予上開購物網站之特約商店,而向尚凡公司架設之愛 情公寓網頁行使上開準私文書,購買線上點數,因此分別盜 刷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金額,致尚凡公司陷於錯誤,誤 以為係附表二編號1、2所示持卡人確有以該信用卡購買點數 ,而交付點數入鄭堯文所申請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帳戶 內,並使附表二編號1、2所示銀行人員誤為附表二編號1、2 所示之持卡人之刷卡消費,而交付款項予尚凡公司,均足以 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持卡人、銀行及尚凡公司對 於會員點數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2部分 ,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 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 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決先例意 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鄭堯文於警詢 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張剛銘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 譚志就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108年1月16日北市警刑大科字第0000000000號函、上開 大隊108年2月13日北市警刑大科字第0000000000號函、108 年3月28日北市警刑大科字第0000000000號函、108年10月18
日北市警刑大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108年6月6日北富銀中壢字第000000000 0號函、「愛情公寓」網路業者提供之用戶登入IP、用戶申 設人資料及消費紀錄等件,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犯行,辯 稱:這些都不是我去刷的,是境外IP去刷的,我沒有使用「 K.D」暱稱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在「愛情公寓」網站上申辦住戶編號0000000號,暱稱 為「鄭小文」之帳號,Emai1帳號「kZ00000000000000oo.co m.tw」、門號「0000000000號」均為其所使用;並有在譚志 就經營之Vpnforgame.net網站上購買VPN服務,並使用帳號 「dd09583」之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訴緝卷二第167至 17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尚凡公司員工邱慧婷於警詢及 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他9200卷第17至20頁反面、偵24531卷 第33至37頁)、證人即Vpnforgame.net網站架設者譚志就於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9200卷第122至124、146至149頁) 大致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 查隊108年1月14日職務報告(偵17843卷第27至37頁)、Vpn forgame.net首頁網頁擷圖(偵17843卷第39頁)、鄭堯文使 用其申請之VPN帳號DD09583登入之LOG檔畫面(偵17843卷第 41至45頁)、證人譚志就提供之鄭堯文VPN帳號DD09583申請 資料(偵17843卷第47至51頁)、台北富邦銀行107年7月23 日函及所附被告富邦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7843卷第89至91頁)、愛情公 寓帳號暱稱「鄭小文」、「大盤批發」、「告白氣球」、「 Jaylon」、「我是白的阿」之註冊資料(偵24531卷第153至 156頁)、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資料(他9200卷第10頁反 面)等件在卷可參,上開事實,首堪認定。又附表二編號1 、2所示之信用卡卡號,確有遭如附表二編號1、2使用愛情 公寓暱稱「K.D」之人,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時間、金額 盜刷購買愛情公寓點數等情,業據證人證人即告訴人尚凡公 司員工邱慧婷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他9200卷第17至20頁反 面、訴緝卷字二第341至348頁)證述明確,復有尚凡公司10 8年10月4日函暨所附鄭堯文藉愛情公寓網站涉嫌盜刷信用卡 交易時間表(偵17843卷第153至155頁)、盜刷信用卡之交 易時間、使用IP等資料明細(偵24531卷第159至163頁)等 件在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訴緝字卷二第177至178頁 ),故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㈡被告否認有使用「K.D」之暱稱等語(偵24531卷第11頁),
又遍查本案卷證資料,亦查無暱稱「K.D」之人與前經本院 認定有罪部分(即附表一各編號)有任何關連,難以證明被 告即為使用「K.D」暱稱盜刷附表二編號1、2款項之人。另 查,藍新金流客服於106年8月10表示卡號尾數3345號於106 年7月3日交易189元之訂單經消費者否認交易(他9200卷第6 9頁),然上開爭議款項並未列於起訴書附表內,證人邱慧 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他9200卷第69頁中卡號尾數3345被盜 刷189元部分,告訴人沒有去追查為何會有爭議等語(訴緝 字卷二第346至347頁),足認「愛情公寓」遭持卡人否認交 易的盜刷款項,除起訴書表所列金流外,尚有其他亦為盜刷 之金流,故無法排除附表二編號1、2之盜刷行為係被告以外 之人所為之可能,自難僅以「K.D」盜刷時間為106年7月6日 、7月9日,與被告前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即附表一各編號 )時間相近為由,據認盜刷附表二編號1、2款項者亦為被告 。
五、綜上所述,起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2所涉犯行,依 檢察官所提事證均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本院尚無從 形成被告確有起訴意旨所指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 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犯 行之確信,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