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3號
112年度訴字第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崴
選任辯護人 劉迦安律師
范瑋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0359號、111年度偵字第26693號、111年度偵字第2203
5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8100號、111年度偵字第3467
4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凱崴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張凱崴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驗,應 可知悉金融機構帳戶資料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且可預見同 意他人將來源不明之款項匯入自己帳戶內,旋代為提領後將款 項交付予他人所指定之不明人士,將可能為他人遂行詐欺犯行 及處理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難以追查,故其可預見倘 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提供帳戶並提領款項,恐成為犯罪之 一環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使他人因此受騙致發生財產受損之 結果,並得以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仍與詐騙集團不詳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 在臺北市○○區○○街0號,將其所申請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 詳卷,下稱本案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 林淑梅(已於111年4月20日死亡)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2月 至3月間,向曾鼎函、江金燕、戴玲玲、鄭玉蓮、胡雅苓( 下統稱本案被害人)佯稱可介紹投資獲利,致其等陷於錯誤 ,而分別於起訴書附表所示時、地,以如該附表所示方式匯 款如該附表所示之金額入本案郵局帳戶,旋遭該詐騙集團成 員、被告提領一空後,部分款項由被告交付與林淑梅。嗣因 本案被害人匯款後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 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之認定 ,有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可參。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供述、證人即本案被害人之指訴、本案郵局帳戶開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表、本案被害人提供之相關帳戶交易明細、匯款 證明、轉帳紀錄、詐騙網站及對話紀錄擷圖,及監視器提領 光碟暨畫面等件為主要依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被訴上揭犯行,辯稱:張金龍跟我說他 弟弟在大陸做生意,有錢要匯進來,叫我把帳戶借給他,我 才把本案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交予他,我也是被他 騙了,根本不知道他從事不法行為;交付本案郵局帳戶給林 淑梅之說詞是本案事發後係張金龍要我這樣跟警察說,推給 林淑梅等語。辯護人為其辯以:被告係因張金龍為茶店老闆 ,張金龍又向其佯稱要支付茶店退夥金,始出借本案郵局帳 戶予張金龍,她根本不知張金龍把本案郵局帳戶作為不法使 用,並無詐欺犯意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於111年3月某日在臺北市○○區○○街0號,將其所申請之 本案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交付予張金龍。 本案詐欺集團以不詳方式取得本案郵局帳戶後,竟基於詐欺 及一般洗錢之故意,於如本判決附表所示時間,以如該附表 「詐騙手法」欄所示之方式詐騙該附表「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該附表「詐騙帳 户交易明細所示匯款/轉帳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 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入本案郵局帳戶,旋遭如該 附表「提款人」欄所示之人於「提領時間」、「提領地點」 等欄所示之時、地提領如「提款金額(包含他筆款項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嗣如該附表所示之人於匯款後發現受騙而 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訴23 3卷第47至49頁),核與證人即本案被害人所為指訴之情節 (見偵22035卷第33至35頁、偵26693卷第23至27頁、偵2035 9卷第27至30頁、偵28100卷第21至23頁、偵34674卷第17至1
8頁)亦為相符,並有本案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本案被害人提供之相關帳戶交易明細、匯款證明、轉帳紀 錄、詐騙網站及對話紀錄擷圖,及監視器提領光碟暨畫面在 卷(見偵22035卷第47至99頁、偵26693卷第31至33、39至43 頁、偵20359卷第31、39至45頁、偵34674卷第51、55至63頁 、本院審訴2436卷第35至37頁、本院證物袋)可稽,堪認上 情屬實。
(二)按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犯罪行為過程中,並非有提領帳戶內款 項或有轉帳之作為,即可斷定主觀上必然存在詐欺取財或洗 錢之主觀犯意,仍必須積極證明行為人提領帳戶內款項或層 轉帳款之作為,係明知所提領之款項、層轉之帳戶係詐騙集 團之詐欺贓款或使用之人頭帳戶,抑或有所預見、「未確信 」提供帳戶行為是其他用途,才能認為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 或不確定故意。如果行為人確信所提領帳戶或層轉之款項並 非違法,僅係未積極查證,只能認為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的 發生屬於「有認識過失」,但欠缺「不確定故意」,無法以 刑罰加以處罰。更何況「不確定故意」與「疏忽」僅一線之 隔,當提領或層轉款項之人已提出具體證據指明其有正當作 為事由時,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及行為人個人情況等間 接事證,以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犯罪之直接或間接故意 。
(三)被告於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供述:我於5至6年前在萬華區其 他店上班時,認識張金龍,他是客人,偶爾一起唱唱歌,後 來於110年10月,受張金龍之邀,至他經營之小女清茶館上 班,擔任服務生兼會計,同時也是股東,該店股東尚有綽號 「小雅」、「龍龍」、證人何媛雪等,案發時張金龍表示他 弟弟在大陸進行茶葉買賣,需要匯錢進來,但他存摺不能用 ,而向我借帳戶,便將本案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 及密碼交予他,後來他有叫我去領30萬元、40萬元,也說是 賣茶葉的錢,領完後我有跟他要回存摺、提款卡、印章,可 是他說東西不見了,還說不是還我了嗎,讓我原以為他還我 了,之後隔了1個多月,他發現東西在他車子內,所以後來 我才拿回來等語(見偵28100卷第173至175頁、本院審訴243 6卷第91至96頁、本院訴233卷第35至55、214至219頁)。另 證人何媛雪於偵訊時結證述:我與被告曾一起在小女清茶館 上班,她是會計,該店老闆是張金龍,年約65歲,被告於3 月28日在該店櫃台跟我說張金龍要跟她借帳戶等語(見偵28 100卷第187至188頁、本院訴233卷第201至204頁)。由上, 依據被告及證人何媛雪所陳,張金龍為其2人所任職小女清 茶館之老闆,被告並為該店之會計,且被告於案發後曾向證
人何媛雪表示張金龍向伊借帳戶一節。
(四)另經本院勘驗被告所提光碟名稱「被證1號」內,檔名「錄 音1」、「錄音2」錄音檔,勘驗結果略以:「 1、檔名『錄音1』錄音檔,總長度為2分35秒:『 被 告:有前科啦。
張金龍胞妹張家真:(前面聽不清楚)跟你說沒這種事情你不 用煩惱啦,是比較囉嗦……
被 告:啊他問什麼我們說什麼這樣就好了嗎? 張家真:嘿,啊你就要老實說,阿就……阿就一個同事啦,啊 、啊、啊他就一直給我們拜託啦,他就,本來一個是,那個 啦那個我不知道她叫什麼名字。
被 告:陳淑美。
張家真:嘿,淑美她就……我不要啦,到後來還有一個秋雲( 音同),也是裡面的同事啦,就在這邊上班的同事就一直跟 我說,說啊不要緊啦,她就低收什麼,她就急用錢,叫我借 她領一下,啊我就想說大家都同事,啊他們說什麼要做生意 的錢我怎麼會知道,啊我就不知道啊,啊就拜託我簿子借她 用一下去領錢,給她用一下這樣而已啦!這就已經…就很好 講啊,你們都有認識啊,啊秋雲(音同)就幫忙講一下,說 啊不要緊啦借她一下啦這樣,剩下錢什麼,這他會加減問你 說裡面是什麼,說我不知道,都不知道就沒事。 被 告:他會問我說是不是我去領的。
張家真:當然是說你去領的(中間聽不清楚),簿子跟我借 的,又不是,啊她就叫我借一下,簿子你的你不去領不然你 要怎麼說你也要老實說,啊她就叫我去領啊,我就,就是要 叫人來給你作證說真的有什麼人叫你、借她的,啊你去領的 ,真的你去領的啊,這你就不能說不是你,這銀行出入去領 錢都……
被 告:郵局嘿啊有攝影。
張家真:嘿啊都有攝影啊,所以你推無路,真的要老實,啊 現在叫人給你作證,朋友這樣就是要給你脫,啊就要借,大 家同事想說啊沒關係啦,她就,辛苦低收,就不行,啊就帳 戶也不能那個,叫我們借她,啊我們哪會知道,我也不知道 啊,我們去說說話你們在講,又慢慢的老實老實的,那個法 官一個(中間聽不清楚)而已,比較囉嗦而已啦,沒甚麼事 。像你講的有事情你快用啊,(後面聽不清楚) 被 告:他會死啦,他敢咬我女兒就咬死了我不會騙你,我 女兒很厲害啦不像我這樣,我如果這樣我簿子不會借他,都 在這裡做他人也不錯說實在,我在這裡做很自由啊,啊他也 沒在管我們小姐的事情,怎麼會知道搞成這樣。
張家真:啊沒有啦(中間聽不清楚),他也是… 被 告:啊他也是急說看能不能賺什麼錢進來,啊我不知道 金流有那麼多說實在,我就不知道。
張家真:沒有啦,啊他那時也有說絕對沒問題,人也沒有絕 對的,誰敢……』
2、檔名『錄音2』錄音檔,總長度為3分39秒: 張金龍:啊你…借她,啊是她去領來…
被 告:給你的,啊你再交給她。
張金龍:給你的,啊你再交給她,啊你住工廠,因為她急著 要錢,這樣,她急著要錢才叫(聽不懂)快去領錢回來,拿 給她……
張家真:我再拿給她。
被 告:我再拿給她,啊他會不會問說我去領多少? 張金龍:蛤?
被 告:他會問我們領多少嗎?這查下去…
張金龍:有時候會啦,啊有你就說有啊,她匯來多少錢我就 都領了,都領出來給她了。
被 告:但我們現在沒辦法確定說現在有幾個告我們你知道 嗎,我今天有去調那個……
張金龍:那個沒…不管,不管啦!那都沒有…… 張家真:跟那個沒關係啦,不管幾個告(中間聽不清楚)一 件而已,我一件去(聽不懂)好幾個啊。
被 告:啊他會一直寄單子來啊。
張家真:啊寄單子來(後面聽不清楚)
張金龍:啊寄單子也一樣啊一個啊,都一個而已啦,因為你 是一本簿子,一本簿子而已啦,你不管幾個。
被 告:啊他現在會問說我們是匯多少錢進去。 張家真:(聽不清楚)
張金龍:簿子裡面我哪知道你就領(聽不懂)匯來就那樣啊, 差不多一百初啦。
被 告:這樣會含含糊糊欸。
張金龍:哪會含含糊糊,一百初頭,事實也一百初頭。 被 告:對啊事實這樣沒錯啊,啊現在是說我們領一百初, 如果她問我們領多少我們就說……
張家真:說領一百初。
張金龍:對啦對啦,都(後面聽不清楚)
被 告:有紀錄啊。
張金龍:簿子我有找到了。
被 告:簿子在你那邊?
張金龍:在車底。
被 告:你娘咧,我這樣每天回去翻,每天回去害我還去郵 局調資料還花一百塊。
張金龍:就翻到。
被 告:你也好心欸,我每天睡不著弄到睡不著……幹你老師 說到你們這些要來捶死你們,你怎麼有辦法弄成這樣蛤我實 在……
張金龍:哪有什麼辦法,我給她,我給她匯都不要說這麼多 ,(後面聽不清楚)
被 告:啊好心借她結果弄成這樣,去被她的兒子罵得要死 。
張金龍:不要說齁,(後面聽不清楚)
被 告:啊現在,現在是說我們這樣到底有沒有辦法徹底解 決啊,姊啊?
張家真:(聽不清楚)
被 告:我怕我不會說謊話。
張家真:不會啦,你哪會說謊話。
張金龍:現在就……直接說她跟你借,啊錢,工廠那個淑梅嘛 ,林淑梅就急著要錢,(後面聽不懂)
被 告:不過我們這邊的人都叫她美惠嘛。
張金龍:啊這邊的人都叫她美惠。
被 告:對啊,美惠啊美惠啊。
張家真:美惠都在這上班啦,到時候你就說都在這上班,都 同事啊。
張金龍:都在這邊上班,你說都在這邊上班就好了,都在這 上班嘛,大家就同事嘛。
張家真:美惠(聽不懂)
被 告:對啊,你不知道要寫起來我記憶力很不好。 張金龍:啊她是,她的正名是林淑梅蛤?
被 告:對啦。
張金龍:啊她有(聽不懂)這樣啦。
被 告:這要…稍微…稍微看一下…
張金龍:有啊,這我有一張給她,啊這張要給你的啊。 被 告:對啊,不然到時候,我這邊就有那個……你有拍進裡 面嗎?
(中間三人講話一片混亂)
被 告:我就不曾說過謊話,我不會說謊話。
張家真:這要說好欸,不然到時候你……啊就累啦。 張金龍:對啊,要說好欸,兩個都要說,說就是(後面聽不 懂)
被 告:我們要去頭份。
張家真:喔去頭份喔?
被 告:從那邊走就要去那啊。
張金龍:頭份頭份是,你去說她,她的通知單…啊你知道嗎 。
被 告:對啊。啊她不是去頭份啦,她是去地檢署嗎? 張金龍:頭份一樣會調她啦,調她去……
被 告:也會調她喔,不是一起去喔?
張家真:(聽不清楚)
張金龍:(前面聽不清楚)啊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你去就說 ,說她……
被 告:就照你身分證那個嗎?
張金龍:對對對。』」,有本院112年6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附 卷(見本院訴233卷第39至42頁)可佐。而稽之證人陳秋雲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綽號「小龍哥」之人及其胞妹張家真之 前有1次帶我至他們在萬華的店時,見過被告1次面,我只記 得在場的人有我、「小龍哥」、張家真及被告,就是被證1 錄音2所示如本院訴233卷第39至42頁之對話內容的那一天, 又該錄音2與被證1錄音1部分都是同一天發生的事等語(見 本院訴233卷第91至108頁),與被告供述:被證1之2個錄音 檔為同一天所錄,在場之人有我、張金龍、張家真及證人陳 秋雲等之錄音時間及在場人員等節皆相符。且從上開譯文內 容所示,張金龍、張家真2人與被告之互動並無異常,甚且 其2人多為主動與被告互動,又各該錄音檔內容連續,並無 中斷之情事,堪認上開錄音所示張金龍、張家真與被告之對 談內容,應非被被告刻意誘導或擷取之部分陳述,可認張金 龍、張家真於上揭錄音內容所述之內容應屬其2人出於自由 意志所為。
(五)是依上開勘驗內容,被告確實有質問張金龍其帳戶存摺究係 於何處,張金龍表示是在車底找到被告存摺;又張金龍、張 家真於錄音中互相附和,要被告向他人供稱綽號「美惠」之 林淑梅缺錢,遂向被告借帳戶等節,核與被告供述之張金龍 向其借帳戶,及之後有向張金龍追討本案郵局帳戶存摺等經 過一致,亦與所稱:其於偵查中原不實陳述略以「因林淑梅 缺錢,遂向伊借本案郵局帳戶」一情,是出於張金龍、張家 真之指示等節相符。加以證人陳秋雲於本院審理時另證述: 綽號「小龍哥」之張金龍也前藉詞向伊借帳戶,伊乃出借帳 戶予他,而後依他指示領款等語,並有本院調借證人陳秋雲 該刑事卷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22號 案件)核閱屬實,核諸前情與被告所述張金龍藉詞借帳戶之 手法如出一轍。從而,被告供述:張金龍為其老闆,以需要
帳戶收款向其借帳戶,其因而出借本案郵局帳戶,將存摺、 提款卡及印章交予他,事後向他追討存摺時,他原稱找不到 ,後稱在車內找到,始將存摺歸還被告等語,應屬真實可信 。
(六)而酌之張金龍與被告於案發前已相識多年,案發時被告又與 張金龍同在他所經營之茶館服務,並兼任會計一職,張金龍 藉詞向被告借帳戶,被告基於上述關係,應有可能無懷疑張 金龍向她借帳戶之目的或匯入之金流係與特定犯罪有所連結 。又被告係在與張金龍共事期間,出借本案郵局帳戶,復自 如附表所示本案被害人匯入本案郵局帳戶之時間以觀,被告 出借帳戶予張金龍之時間甚短,且被告事後確有向張金龍追 討本案郵局帳戶存摺之舉,難認其已失去本案郵局帳戶之管 控能力,或當時主觀上存有容任張金龍隨意使用、即便本案 郵局帳戶因而作為犯罪工具,甚或甘願為張金龍利用,淪為 共犯亦在所不惜之犯意。基前,被告固有出借本案郵局帳戶 而後為如附表編號4、5所示提領等客觀行為,然於無其他證 據證明張金龍於案發時,有告知所層轉之帳款或提領之款項 為詐欺贓款,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明知或可得 而知相關金流為詐欺贓款,依上說明,實無從逕予推認被告 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七)至被告於偵查中杜撰其將本案郵局帳戶交予林淑梅之不實情 節,或係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受張金龍、張家真慫恿,誤 信以為按其2人之說詞,即可免於被追究、追訴等風險之心 態,自不能以被告前為不實陳述之舉,據為不利於被告之有 力證據。綜上,被告對本案郵局帳戶資料交予張金龍使用而 後提領其內款項,致其自身及該帳戶俱淪為張金龍犯詐欺取 財、洗錢之利用工具,容有輕率、疏失之處,惟此與被告有 無詐欺或洗錢之主觀犯意仍屬有別,被告為本案行為時,是 否容任他人任意使用該等帳戶,或已預見其帳戶將為他人不 法使用、其內款項為不法所得等節,實非無疑,尚無從據此 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六、綜上所述,檢察官之舉證,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 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自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本 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
七、退併辦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89 2號):
(一)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明知一般人申請金融帳戶使用並無
困難,而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 切相關,且得預見將自己帳戶及提款卡提供予不認識之他人 使用,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因犯罪所得財物,致使被害 人及警方追查無門,詎仍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未必故意, 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區○○街0號,將本案郵局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林淑梅(已於111年4月20日 死亡)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旋流入所屬詐欺集團。嗣該詐 欺集團某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所示時間,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術, 致該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邱宇良、蘇裕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該附表所示之金額入上開帳戶,旋遭 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檢察官就上開事實,移請本院 併辦,認與起訴部分乃同一案件。
(二)然前揭起訴部分,既經本院認定被告之犯嫌無從證明,則併 辦部分與起訴部分自無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關係,本非起 訴效力之所及,自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八、職權告發
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陳,其係將本案郵局帳戶相關資料提 供予張金龍,並經張金龍指示提領款項,致該帳戶經詐騙集 團利用作為收取詐騙贓款工具,應認張金龍涉嫌重大,宜由 檢察官另行偵辦,本院乃依職權告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陳怡君移送併辦,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賴政豪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周豫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手法 詐騙帳户交易明細所示匯款/轉帳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詐騙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包含他筆款項金額) 【112訴233號】 1 曾鼎涵 (被害人) 111年3月5日於「sweetring」交友軟體認識網友「TFF」(LINE名稱:林耀波)介紹投資網站「匯通達」(http://168htd.xyz/),經與客服人員聯繫,以假投資真詐騙手法,致曾鼎涵陷於錯誤,並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3月28日12時32分許 6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張金龍 ⑴111年3月28日12時37分許 萊爾富便利超商北市梧州店ATM 2萬元 ⑵111年3月28日14時23分許 2萬元 ⑶111年3月28日15時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華江橋郵局 18萬元 ⑷111年3月29日11時53分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臺北西園郵局 4萬元 ⑸111年3月29日14時36分許 15萬元 2 江金燕 (告訴人) 111年3月中旬於「PIKABU」交友軟體認識網友「張鵬」介紹投資網站「英皇集團」(MT.Y55535.XYZ),經與客服人員聯繫,以假投資真詐騙手法,致江金燕陷於錯誤,並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3月29日15時0分許 3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⑹111年3月30日1時27分許 萊爾富便利超商北市梧州店ATM 2萬元 ⑺111年3月30日2時3分許 2萬元 ⑻111年3月30日4時14分許 2萬元 ⑼111年3月30日5時17分許 2萬元 ⑽111年3月30日9時6分許 2萬元 ⑾111年3月30日12時6分許 1萬元 3 戴玲玲 (告訴人) 111年3月23日於「sweetring」交友軟體認識網友「林澤浩」(LINE ID:1zh0525)介紹博弈網站「匯通達國際」(https://m.168htd.xyz/),經與客服人員聯繫,以假投資真詐騙手法,致戴玲玲陷於錯誤,並依指示為右列之轉帳。 111年3月28日12時14分許 1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112訴234號】 4 鄭玉蓮 (告訴人) 111年2月19日於Facebook認識網友「方家維」(LINE名稱:方家維,ID:fang18800)介紹投資香港彩票,後再佯稱因中大獎需繳交稅金及保險金云云,致鄭玉蓮陷於錯誤,並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3月28日10時0分許 14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張凱葳 ⑴111年3月28日10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莒光郵局 30萬元 5 胡雅苓 (告訴人) 111年2月19日、111年4月29日分別於Facebook認識網友「劉煒」及「張一凡」並互加LINE聊天,得知其介紹投資香港彩金,佯稱需匯款始能領取中獎獎金云云,致胡雅苓陷於錯誤,並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111年3月28日9時47分許 8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⑵111年3月28日12時17分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臺北西園郵局 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