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365號
TCDV,113,除,365,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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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邱丰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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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