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除字第365號聲 請 人 邱丰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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