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333號
TCDV,113,除,333,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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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陳祝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高自強 元大商業銀行 水湳分行 113年4月30日 600,000元 A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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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