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李珠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沈孟輝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中清分行 113年9月1日 80,000元 U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