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3年度,44號
TCDV,113,金,44,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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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4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黃琬翎
蘇瑀
被 告 林窈卿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汪采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10月1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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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