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3年度,117號
TCDV,113,金,117,2024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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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冠綸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熊英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6,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26,596元,逾期不繳
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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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