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15號
上 訴 人 林育陞
被 上 訴人 詹前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
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6002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