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88號
TCDV,113,訴,488,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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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8號
原 告 陳登港
訴訟代理人 石明秀
被 告 何方妤(即何張哖繼承人)


何宗璟(即何錦浴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對被告何方妤何宗璟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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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