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765號
TCDV,113,訴,2765,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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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65號
原 告 陳永耀
被 告 游雅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179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6740元,此裁定已於同年9月2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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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