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595號
TCDV,113,訴,2595,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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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95號
原 告 林慶桐
訴訟代理人 施麟恩
被 告 陳冠伶
羅森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172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 ,惟其迄今仍未補正,有裁定、送達證書、查詢清單、簡答 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33頁),是其訴難認 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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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