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448號
TCDV,113,訴,2448,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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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48號
原 告 余秀焄
被 告 劉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 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0條亦分 別著有明文。再管轄權之有無,雖為受訴法院應職權調查之 事項,惟當事人對此訴訟成立要件之舉證責任仍不因而免除 ,主張特別管轄籍之人,對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應負舉證 責任,若不能舉證該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應自負其不利益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查被告之住所係在南投縣南投市乙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1 紙在卷可查,並據被告於113年9月10日具狀陳稱在卷(見本 院卷第55頁),是依卷內資料,並無足資認定被告在本院管 轄區域內有何住居所之情。又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有與原告 配偶在臺中市之沐蘭汽車旅館及天韻汽車旅館發生通姦行為 超過30次,且被告於通姦行為發生期間,就讀臺中弘光科技 大學,畢業後仍居住在臺中市租屋處繼續與原告配偶通姦, 而侵害其配偶權長達13個月之久,然經本院命原告提出足資 證明之證據資料後,原告均未為提出以實其說,則依原告主 張之事實及所提證據,尚難認定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本院管轄 範圍,本院自無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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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