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81號
上 訴 人 何家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翌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