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041號
TCDV,113,訴,1041,2024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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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東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耿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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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