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7號
原 告 賴昺諺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
被 告 溫駿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6,44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萬3,6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