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223號
TCDV,113,補,2223,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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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3號
原 告 趙威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峻毅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關於遷讓房屋部分,應以標的物房屋之市價為
訴訟標的價額,故原告應先自行查估其市價。如聲請鑑定,
須墊付鑑定費用。
二、本件訴訟標的關於給付金錢部分(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僅
計算起訴前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4,000元(明細如附
表所示)。
三、按前二項訴訟標的價額、金額之總和,依司法院網站提供之
民事裁判費試算表(https://www.judicial.gov.tw/tw/c0-
0000-00000-0ff46-1.html),得出第一審裁判費,並逕向
本院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附表:
1.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4,000元。
2.並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給付28,000元,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17日之金額,不足一月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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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