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101號
TCDV,113,補,2101,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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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01號
原 告 陳世芳
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孟釗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4,46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萬5,280元【計算 式:人民幣960,000元×4.568(依起訴日即民國113年9月3日 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以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4.568 元折算)=4,385,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4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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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