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062號
TCDV,113,補,2062,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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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62號
原 告 黃淑芬
黃淑幸
上開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義際季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查: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
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
之比例,計算其價額。又所謂派下權,係指派下對於祭祀公業
有權利及義務之總稱,亦稱為「房份」(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
字第485號裁定參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
報被告之總財產價額,再以原告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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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