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6號
原 告 張靖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棋楓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96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