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889號
TCDV,113,補,1889,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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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9號
原 告 何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5,77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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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