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醫療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519號
TCDV,113,補,1519,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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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羅婉嫺
兼 上一人
輔 助 人 施雅
原 告 施品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被 告 許永昌
王籼茹
楊學穎即菲仕美整形外科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
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
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
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2,815元(計算式:7,182,815元+50
萬元+40萬元+50萬元=8,582,815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
8,582,815元(計算式:7,682,815元+40萬元+50萬元=8,582,815
元)。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
又二者訴訟標的金額相同,故擇一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82,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0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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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