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279號
TCDV,113,聲,279,202409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林珅泳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湯雅惠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112年度
重訴字第59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91號給付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聲請人就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 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 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 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於同年8月7日修正發 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 即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01號裁定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期日之開庭內容,並維護法律上利益等語,爰聲請調閱 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91號給付價金事件之 當事人,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本 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91號給付價金事件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 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特併裁示以促 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