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699號
TCDV,113,監宣,699,202409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林○伶 住○○市○區○○路0段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人林○環為聲請人之父,前經本 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指定監護宣告人林○環之妻 劉慈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受監護宣告人林○環自 住房為無電梯之公寓2樓,復健就醫出入不便(輪椅),目 前承租電梯大樓,每月房租新臺幣(下同)3萬2千元,另有 看護、飲食、醫療照護、看護等費用約共10萬元,擔心未來 房東不再續租,家人討論後,父母同意出賣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另購置靠近醫院有電梯中古大樓,經親屬團體會議及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同意,爰依法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 林○環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 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 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 第1101條定有明文。而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 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
 ㈠受監護宣告人林○環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1052號民事 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指 定受監護宣告人林○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及受 監護宣告人林○環名下財產之不動產,本件處分已得親屬團 體會議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同意等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 上開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親屬團體會議處分受監護宣 告人財產、同意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受監護宣告人林○ 環臺灣銀行存摺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監護宣告事 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㈡又聲請人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林○環目前承租電梯大樓,另有



看護、飲食、醫療照護、看護等費用約共10萬元,擔心未來 房東不再續租,而有出售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云云。惟受 監護宣告人林○環尚有活存及定存約1100萬元,為聲請人所 陳明,並有受監護宣告人林○環之彰化銀行存摺、臺灣銀行 存摺在卷可佐,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受監護人財產陳報事件 (本院112年度司監宣字第272號)卷核閱無訛,則依受監護 宣告人林○環之財產尚有1100萬之現金餘額及前開每月支出 情狀,足認尚可支應其日常開銷及醫護費用支逾9年,應無 出售附表不動產之必要性及急迫性,況將來房東是否不予續 租,亦尚未可知,再受監護宣告人林○環之資產既為支付其 日常生活及醫療照護費用之來源,出售受監護宣告人林○環 資產另行購置房產一節,亦恐將導致受監護宣告人林○環需 另行負擔高額房屋貸款之不利益情狀,然依受監護宣告人林 ○環為民國36年出生,現已逾77歲,且因中風及失智等病症 而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足認為已無謀生能力之老叟,是本件 尚難認該出售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符合受監護宣告人林○ 環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請求准予處分即出售受監護宣告人 林○環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尚難認符合相對人之利益,本件 聲請經核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0000-00地號土地。二、○○事○○區○○路000巷0號建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