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OOO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相 對 人 OOO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潤康 護理之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O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
二、選定O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OOO之監護人。
三、指定O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OOO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姪子,相對人因腦出血及 中度智能障礙,經家人延醫治療,均不見起色,相對人目前 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 其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姪子O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姪子O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⒊親屬系統表
⒋戶籍謄本
⒌親屬會議記錄: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OOO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
⒍OOO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⒎監護(輔助)宣告鑑定報告。
㈡相對人因腦中風術後及其後遺症、中度智能障礙,精神障礙 重度,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 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OOO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 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O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鈺卉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