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158號
TCDV,113,救,158,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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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邱林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隆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3
年度重訴字第58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有資產資金,受被告詐空,無存分 文,且聲請人今年已85歲,夫邱敏雄因車禍傷重,聲請人已 無力賺錢,信用技能破產,所剩13分路地,又經銀行抵押新 臺幣(下同)6500萬元,現租屋過日生存,生活逼入困窮, 另在銀行開戶1,000元也被領,確實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 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62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所謂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 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0 9年度台抗字第76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酌)。三、經查,聲請人就上開主張,乃提出112、109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欸所得資料清單、113年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邱敏雄入院資料、房屋租賃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臺灣 企銀存摺封面及內頁、臺灣土地銀行92年5月26日函文等以 為釋明。觀諸前揭資料,聲請人固是因年長已無所得收入, 且目前承租房屋居住情形,但此尚無法據此推認相對人已無 其他可運用資金、缺乏經濟信用,或窘於生活;況聲請人名 下既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6500萬元之土地1筆,難謂毫無 財產價值而不能使用該財產籌措款項,故聲請人所提上開財 產資料仍不足以釋明其提起本件訴訟時,有不能支出訴訟費 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能力,揆諸首揭說明 ,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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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