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3年度,154號
TCDV,113,家救,154,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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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蔡○信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

代 理 人 紀育泓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伃

代 理 人 范成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00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給付扶養費事件,非顯 無勝訴之望,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聲 請法律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 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 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 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此有最 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再按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  專用委任狀(置於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00卷內)、法律扶 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以為 釋明。復經本院審閱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00號給付扶養費民 事卷宗,可見聲請人所提之給付扶養費事件尚非不合法,亦 無不經調查即知其應受敗訴裁判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非顯 無勝訴之望。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 助,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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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