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事聲字,113年度,53號
TCDV,113,執事聲,53,2024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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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蘇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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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社團法人臺中市獸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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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石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允許進屋修繕等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聲請程序费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聲請人未 依前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其情形可以 補正,法院應限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請求允許進屋修繕等事件處 分聲明異議,聲請人未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 日以113年度執聲字第5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内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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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