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蘇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聲請人與債務人社團法人臺中獸醫師公會間聲明異議執行事件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查本件係對司法事務官
之處分提起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之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