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3年度,40號
TCDV,113,司養聲,40,2024090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即
收 養 人 甲○○


聲 請 人即
被 收養 人 A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分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A02


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分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收養A01為養女。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被收養人A01(女、西元0000年0月0日生)之法定代理人A02 (男、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A3(女、西元0000年0月0 0日生)提出之收養認可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提出戶口名簿、臺灣地區 入出境許可證、中華民國居留證、往來臺灣通行證、警察刑 事紀錄證明、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力證 明文件、收養人親職教育課程講座研習證明、經大陸地區公 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收養認可聲請狀、中華人民共和 國收養登記證、收養契約書、未成年人出養同意書等資料為 據。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A3(收養人之配偶)於 本院113年8月21日訊問時均到庭陳明同意本件收出養之意願 ;而被收養人之生父A02亦出具經公認證收養協議及同意送 養聲明書;且本件經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 善事業基金會進行訪視後評估本件尚無不予認可之消極事由 ,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附卷可稽。綜 觀全案卷證及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之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



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之情事,又符合被 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 於112年5月18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3條,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