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83號
聲 請 人 簡傑蒼
相 對 人 林金元
簡炳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4,325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 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 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 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 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經查,兩造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2 年度中簡字第2704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 負擔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查核無誤,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並均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1、參系爭事件第一審卷,頁3。 2、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法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並繪製測量圖之費用 10,225元 1、參系爭事件第一審卷,頁89、155,法院112年9月7日囑託測量函、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112年11月16日檢送土地複丈成果圖函。 2、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提出之112年9月19日及112年11月9日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法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並繪製測量圖之費用 12,000元 1、參系爭事件第一審卷,頁205、237,法院113年1月12日囑託測量函、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113年3月18日檢送土地複丈成果圖函。 2、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提出之113年3月8日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合計:24,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