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2126號
TCDV,113,司繼,2126,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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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26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
(即戴明漢之遺產管理人)


關 係 人 張閔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戴明漢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零壹佰元。
關係人張閔順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戴明漢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新臺幣伍萬零壹佰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戴明漢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張閔順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戴 明漢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裁定選任 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並於同年5月30日24時確定。聲請人 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搜 索遺產、債權、陳報遺產清冊、編製代墊費用明細表、承受 訴訟及為訴訟上和解等,另代墊費用新臺幣(下同)601元 ,因被繼承人戴明漢名下所遺之主要遺產僅汽車1輛,且業 經拍賣,聲請人已將管理事務處理完畢,然被繼承人所遺僅 存款455元,尚不足清償聲請人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為 此聲請裁定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並請求由關係人張閔順代 墊本件報酬及代墊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戴明漢之遺 產管理人且已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程序,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105年度司繼字第513號及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14號 卷宗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 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本件遺產管 理人期間已完成上開遺產管理事務,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財產查詢清單、納稅義務違章欠稅查復表、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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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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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